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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科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一、为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二级法人单位和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行为及错弊审计为目标。

三、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财经制度的执行;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

(五)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和管理;

(六)经济效益评价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七)建设项目、修缮工程的预算和决算;

(八)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九)有关物价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十)其他审计事项。

四、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科室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

(三)检查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参与与经济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科室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五、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一)根据主管部门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计划,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或科室;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单位、科室和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计终结,写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必须采纳和执行。

六、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

七、内部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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