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医院财务行为,加强医院财务管理,提供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疗养院,卫生院等。
第三条医院是承担一定福利职能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为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
第五条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医院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医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体制。符合条件的医院应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医院的财务活动在主管院长或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医院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医院预算是指医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持预算组成。
第九条国家对医院实行和定收支,定额或定项不助为主,小型医院一般以定额不足为主。
第十条医院预算参考以前年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要求需要,业务活动需要和财务可能,编制支出预算。必须坚持以手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医院财务部门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报祝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由于国家与关政策的变化对预算 执行影响较大时,医院必须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预算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小时,由医院自行调整,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医院收入是指医院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四条医院收入包括:1、财政补助收入;2、上级补助收入;3、医疗收入;4、药品收入;5、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核定收入,超收上缴”的管理办法,财政和主管部门核定医院药品收入总额,超出核定部分的收入按规定上交卫生主管部门。第四章;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医院支出包括:1、医疗支出;2、药品支出;3、其他支出。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
收支结余是指医院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六章:流动资产的管理
流动资产的管理是指可以在1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库存物资、药品等。
第七章:无形资产及开办费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第八章财务清算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医院撤销时,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各级政府授权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组成清算机构。清算机构负责制定清算方案,对医院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清理,对现有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债权清单,债务清单,通知所有的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清算机构申报债权,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九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医院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财务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总表、医疗收支明细表、药品收支明细表、基金变动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医院要以国家有关政策和财政法规制度,财经纪律为依据,事实求是的对单位的财务收支,财产物资管理以及收费制度执行情况,加强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