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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科
赔偿制度

1、因工作失职、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致使国家财产损失,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一贯表现,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酌情赔偿。

2、因使用期限过长而自然损坏的各类器材,在经相关科室鉴定后可免予赔偿,但要填写报损单。

3、遇有大批购物遗失或霉烂、药品失效、虫蛀时,除及时向领导汇报外,应检查原因,追究责任。

4、丢失药品、设备,根据责任赔偿10~50%。

5、丢失公款,根据责任赔偿30~100%。

6、凡未经批准私自将公物变为私用而被盗或丢失者,一律按丢失时购置此物的价值赔偿,对责任人还须进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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